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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4-26

    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原则,强化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构建了系统的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且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加强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在此通知中对《条例》重点内容做如下公告: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此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条例》有关参保人的重点内容摘要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检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为《条例》重点内容,请大家共同遵守,维护医保基金平稳有序运行。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docx

    医保处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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